新生第一學年第一學期須到校辦理註冊手續。
未如期辦理註冊手續者,除已照章請准保留入學資格或因病及其他特殊事故准予請假延緩註冊外,即予除名。
註冊請假(即延緩註冊)最長以開學後一星期為限(本人或委由他人辦理),請持
1. 學歷(力)證件(驗正本、收影本) 2. 錄取通知書或身分證件(驗正本) 3. 註冊請假單到研究生教務組辦理註冊請假手續,補註冊日期為
9 月 21 日。並請於 8 月 21 日前繳交學雜費。請假核准後,仍須依規定辦理各項註冊程序。
委託他人代理註冊
本校學則第11條規定「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親自到校辦理註冊手續。
若有重病、服役、出國、分娩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親自辦理者,得經教務業管單位同意後委託他人代理註冊。」受委託人於註冊當日請持下列表件,代理註冊:
人員 / 項目 |
表件 |
委託人 |
- 學歷(力)證件(驗正本、收影本)
- 身分證件(含駕照、護照、健保卡)( 驗正本)
- 檢附不克親自辦理註冊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例:醫院醫療診斷證明、在營證明、出國證明(購買機票證明或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證明)、新生兒出生證明等。
- 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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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 |
身分證件(含駕照、護照、健保卡)( 驗正本) |
本校學則
第 11 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親自到校辦理註冊手續。若有重病、服役、出國、分娩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親自辦理者,得經教務業管單位同意後委託他人代理註冊。」
第 11 條之 1 「學生因故無法依前條規定期限繳費、註冊者,得經網路申請延緩註冊,至多以一星期為限。但情況特殊經專案請准延緩註冊者,不在此限。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已請准延緩註冊但逾前項已請准之延緩期限仍未辦理註冊手續者,即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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