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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學、退學、保留入學資格
 
※ 休學
【法令依據】:本校學則第41條至第47條。
【法令摘述】
  1.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於完成註冊手續後,始得申請休學。(第41條)
  2. 學生休學,以學期或學年為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第43條)
【申請休學小叮嚀】
  1. 於開學前欲辦理休學手續者,請勿繳交學雜費,以簡化辦理程序。
  2. 新生於開學上課開始日前辦理休學者,學生證一律收回,請勿儲值,已儲值者須辦理掛失退費。
  3. 未成年者需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並簽章,始得申請休學。
  4. 需學生本人親自辦理,若委託他人代辦,需填妥委託書,並持雙方身分證件正本辦理。
  5. 為順利完成休學申請,建議先與學系電話聯繫 (因需系主任簽核),再到校辦理。
  6. 已繳交學雜費後才申請休學者,因辦妥休學時間點事涉退費額度,請詳閱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表
【申請休學步驟】
一、開學前未繳交學雜費 (更能簡化休學程序之辦理)
  1. 完成網路線上註冊程序(無須繳交學雜費)。
  2. 下載「新生休學申請書」列印出紙本完成相關單位核章。
  3. 攜帶已完成核章的休學申請書和身分證件正本,至教務處註冊組(行政大樓 1 樓 R106)辦理休學,完成後核發「休學證明書」。
二、開學前已繳交學雜費
  1. 完成網路線上註冊程序。
  2. 下載「新生休學申請書」和「退費暨授權申請書」,列印出紙本填寫並完成相關單位核章。
  3. 「退費暨授權申請書」請簽同學本人姓名,而非代辦人或家長姓名,退費受款帳戶不限學生本人金融帳戶,退費額度請詳閱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表
  4. 攜帶前述兩項文件和身分證件正本至註冊組辦理休學 (如已領取學生證須繳回),完成後核發「休學證明書」。
註 1:「退費暨授權申請書」請簽同學本人姓名,而非代辦人或家長姓名,退費受款帳戶不限學生本人金融帳戶,退費額度請詳閱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表
註 2:學生無法親自辦理者,得委託他人代辦:學生填妥「委託書」,受託人持該委託書、雙方身分證件正本、學生所備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 (行政大樓1樓R106) 辦理。
 
※ 退學
【法令依據】:本校學則第48條至第50條。
【法令摘述】
應令退學情形之一:自102學年度起入學學生同時在本校擁有二個(含)以上學士班學籍者。(第48條)
【申請退學小叮嚀】
原已有本校學士班學籍者,若選擇新錄取學系就讀,務必先完成原就讀學系之退學手續後,方能辦理新錄取學系註冊報到。
【申請方式】
自102學年度起,學生同時在本校具有二個(含)以上學士班學籍者,須擇一就讀:
  1. 選擇新錄取學系就讀,放棄原就讀學系:
    (1) 須於新錄取學系註冊日期前,辦妥原就讀學系之退學手續。
    (2) 請持已填妥之「退學申請書」至各單位核章後,再持原就讀學系之學生證正本或身分證件正本至教務處註冊組 (行政大樓1樓R106) 辦理。
    (3) 依排定之註冊日期,攜帶教務處註冊組核發之「退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辦理新錄取學系之註冊程序。
  2. 選擇原已就讀學系就讀,放棄新錄取學系:
    (1) 須繳交原已就讀學系之學雜費,以完成註冊程序。若尚未領取學生證者,請持繳費收據至教務處註冊組 (行政大樓1樓R106) 領取。
    (2) 無須辦理新錄取學系之註冊手續,開學後會自動以註銷學籍處理。
註 1:「退學申請書」之表單,請自行下載。
註 2:學生無法親自辦理者,得委託他人代辦:學生填妥「委託書」,受託人持該委託書、雙方身分證件正本、學生所備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 (行政大樓1樓R106) 辦理。
 
※ 保留入學資格
【法令依據】:本校學則第8條。
【申請資格】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註冊開始前,檢附證明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惟各類入學管道之招生簡章內規定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者,從其規定。
  1. 因重病須長期療養,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者,以一年為限。
  2. 持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以一年為限。
  3. 因服兵役持有入營服役通知書或在營服役證明書者,依法定役期保留。
  4. 懷孕、分娩以一年為限;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以三年為限。
  5. 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者,得依核准年限申請,以三年為限。
  6. 僑生、港澳生、陸生及外籍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入學者,以一年為限。
  7. 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當學期註冊入學者,以一年為限。
【申請小叮嚀】
  1. 須於新生註冊開始前申請。
  2. 請勿繳交學雜費。
【申請方式】
  1. 下載填寫「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1)入學通知書影本一份
    (2)高中(含以上)原文畢業證書影本一份(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海聯會分發者免驗證;持本國學歷證件者,逕予繳驗)(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須提供翻譯本)
    (3)高中(含以上)原文成績單一份(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海聯會分發者免驗證;持本國學歷證件者,無須繳交)(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須提供翻譯本)
  2. 攜帶上述已填妥之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 (行政大樓1樓R106) 親自辦理,完成後提供保留入學資格核准書交予學生收執。
    (1)學生無法親自辦理者,得郵寄辦理:將前述申請書、身分證件影本及相關文件,郵寄至教務處註冊組 (106319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
    (2) 學生無法親自辦理者,得委託他人代辦:學生填妥「委託書」,受託人持該委託書、雙方身分證件正本、學生所備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 (行政大樓1樓R106) 辦理。
註:「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及「委託書」表單,請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