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註冊請假依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親自到校辦理註冊手續。若有重病、服役、出國、 分娩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親自辦理者,得經教務業管單位同意後委託他人代理註 冊。 未依前項規定如期辦理註冊手續者,新生除已照章請准保留入學資格或延緩註冊 外,應予除名;轉學生除已照章請准延緩註冊外,應予除名。 第十一條之一 學生因故無法依前條規定期限繳費、註冊者,得經網路申請延緩註冊,至多以一星期為限。但情況特殊經專案請准延緩註冊者,不在此限。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已請准延緩註冊但逾前項已請准之延緩期限仍未辦理註冊手續者,即予除名。 二、申請延緩註冊截止日:111 年 9 月 12 日(一) 四、延緩註冊繳費地點:
註冊請假核准後,若要辦理補註冊手續,仍請依規定上網填寫各項新生資料。未依規定註冊期限內完成註冊者,爾後須依『學士班新生及轉學生註冊手續單』之表列各承辦單位辦理註冊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