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為碩博士班新生使用,學士班新生及轉學生請回首頁重新選擇。


 
※ 休學
【申請休學小叮嚀】
上課開始日【9月1日】前欲辦理休學手續者,請勿繳交學雜費,已繳費者全部退費。
新生於開學上課後始發給學生證,考量住宿及館舍門禁需要,教務處提早於開學前發給;惟新生若於開學上課開始日前辦理休學者,學生證一律繳回,請勿儲值,已儲值者須辦理掛失退費繳回。
  需學生本人親自辦理,若委託他人代辦,需填妥委託書,並持雙方身分證件正本辦理。
已繳交學雜費後才申請休學者,因辦妥休學時間點事涉退費額度,請詳閱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表
   
上課開始日前辦理休學:
請填寫「休學申請書」並於註冊程序完成後(除繳交學雜費外)列印出紙本完成相關單位核章,攜帶已完成核章的休學申請書和身分證件正本。 (醫學院、公衛學院請至醫學院教務分處)辦理、其餘研究生請至總區研教組(行政大樓2 樓 R210)辦理休學,完成後核發「休學證明書」)
【為確保同學權益可至生活輔導組(醫學院、公衛學院請至醫學院學務分處(醫學院基礎醫學大樓3樓314室))辦理休學期間的學生團體保險。】
 
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服役期滿後,得檢具退伍令或退役證明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因懷孕、生產申請休學者,應檢具健保署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申請休學期間至多以二學期為限;另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檢具證明文件經專案申請核准者,得延長休學年限,且皆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已繳學雜費並於上課開始日前辦理休學:
請持學生證至研教組(醫學院、公衛學院請至醫學院教務分處)辦理,學生證一律收回。【除學生團體保險已幫同學加保,其餘費用全額退還。另外,因學校會計作業流程,本項退費預計10月底入帳,如係以就學貸款支付學雜費,則在學期末退費,預計明年1月中入帳。退費相關疑問,請洽出納組電話:3366-2016、3366-7027 賴小姐。】
 
已繳學雜費上課開始日後辦理休學手續:
請至網頁myNTU→學生專區→生活資訊→「休學申請」辦理【除學生團體保險已幫同學加保。其餘費用因學校會計作業流程,本項退費預計10月底入帳,如係以就學貸款支付學雜費,則在學期末退費,預計明年1月中入帳。退費相關疑問,請洽出納組電話:3366-2016、3366-7027 賴小姐。】
  休學退費標準:
退 2/3 學雜費 114 年 09 月 01 日至 10 月 13 日前完成者
退 1/3 學雜費 114 年 10 月 14 日至 11 月 14 日前完成者
學雜費均不退還 114 年 11 月 17 日以後完成者
依本校學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於完成註冊手續後,始得申請休學。」
 
※ 保留學籍
 
【法令依據】:本校學則第8條。
【申請資格】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註冊開始前,檢附證明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惟各類入學管道之招生簡章內規定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者,從其規定。
  1. 因重病須長期療養,並持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者,以一年為限。
  2. 持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以一年為限。
  3. 因服兵役持有入營服役通知書或在營服役證明書者,依法定役期保留。
  4. 懷孕、分娩以一年為限;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以三年為限。
  5. 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者,得依核准年限申請,以三年為限。
  6. 僑生、港澳生、陸生及外籍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入學者,以一年為限。
  7. 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當學期註冊入學者,以一年為限。
【申請方式】
  1. 下載填寫「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1)學歷(力)證件【正本與影本各一份】(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繳驗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如證件非屬中文或英文版本,應先完成中文或英文翻譯,並將翻譯本與原文之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一併送交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辦理驗證。並檢附由入出國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內容須涵蓋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若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則免附)。
    (2)保留事由證明文件: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服役證明書或相關證明
    (3)錄取通知書或身分證件。
    (4)個人學力相關資料查詢同意書暨聲明書。
  2. 攜帶上述已填妥之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至教務處研教組 (行政大樓2樓R210)辦理。學生無法親自辦理者,得委託他人代辦:學生填妥「委託書」,受託人持該委託書、雙方身分證件正本、學生所備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研教組 (行政大樓2樓R210) 辦理。
註:「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及「委託書」表單,請自行下載。